公開事項 |
公開內容(要素) |
公開依據(jù) |
條款內容 |
依據(jù)效力位階 |
公開時限 |
公開 主體 |
事項類別 |
公開渠道和載體 |
公開對象 |
責任科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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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級事項 |
二級事項 |
三級事項 |
全社會 |
特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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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關簡介 |
機構設置 |
巴彥淖爾市林業(yè)和草原局主要職責、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的名稱、機構職能、負責人姓名、內設機構、辦公時間、辦公地址、聯(lián)系電話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711號) ?????????????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 |
行政法規(guī) |
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|
五原縣林業(yè)和草原局 |
法定公開 |
政府網(wǎng)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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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公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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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導簡介 |
巴彥淖爾市林業(yè)和草原局領導姓名、照片、職務、簡介、分工等信息 |
政策法規(guī) |
國家和自治區(qū)有關林業(yè)和草原的法律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的標題、發(fā)布日期、文號、正文等信息 |
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711號) 》 |
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第二十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(guī)定,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:(一)行政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和規(guī)范性文件; |
行政法規(guī) |
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|
五原縣林業(yè)和草原局 |
法定公開 |
政府網(wǎng)站 |
√ |
辦公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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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解讀 |
與林業(yè)和草原有關的重大政策解讀,有關熱點問題的解讀和回應 |
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711號) 》 |
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第二十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(guī)定,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:(一)行政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和規(guī)范性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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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法規(guī) |
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|
五原縣林業(yè)和草原局 |
法定公開 |
政府網(wǎng)站 |
√ |
辦公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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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務公開 |
巴彥淖爾市林業(yè)和草原局季度支出情況、“三公”經(jīng)費支出等信息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711號) 》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 |
行政法規(guī) |
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|
五原縣林業(yè)和草原局 |
法定公開 |
政府網(wǎng)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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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(guī)財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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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預決算公開 |
部門預算公開 |
巴彥淖爾市林業(yè)和草原局及所屬單位預算情況說明、表格、預算績效管理情況等信息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711號) 》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 第二十條第七款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(guī)定,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:(七)財政預算、決算信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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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法規(gu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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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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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原縣林業(yè)和草原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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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公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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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網(wǎng)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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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(guī)財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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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門財政 決算 |
巴彥淖爾市林業(yè)和草原局及所屬單位決算情況說明等信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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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議提案辦理 |
政協(xié)提案辦理 |
主辦、協(xié)辦或單辦、分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提案辦理復文 |
1.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(xié)委員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的通知》(國辦發(fā)〔2014〕46號) 2.《內蒙古自治區(qū)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自治區(qū)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(xié)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的通知》(內政辦字〔2015〕233號) |
《內蒙古自治區(qū)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自治區(qū)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(xié)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的通知》 一、公開范圍:自治區(qū)人大常委會、自治區(qū)政協(xié)交由盟行政公署、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(qū)有關部門獨辦、主辦和分辦的,涉及公共利益、公眾權益、社會關切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自治區(qū)人大代表建議和自治區(qū)政協(xié)提案辦理復文,盟行政公署、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(qū)有關部門辦理自治區(qū)人大代表建議和自治區(qū)政協(xié)提案總體情況,自治區(qū)人大代表和自治區(qū)政協(xié)委員意見建議吸收采納情況以及有關工作動態(tài)等內容。 |
行政法規(gu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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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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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原縣林業(yè)和草原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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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公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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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網(wǎng)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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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公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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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大提案辦理 |
主辦、協(xié)辦或單辦、分辦的政協(xié)委員提案辦理復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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雙公示 |
巴彥淖爾市林業(yè)和草原局臨時使用林地、草地等審核信息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第五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,應當遵循公開、公平、公正、非歧視的原則。有關行政許可的規(guī)定應當公布;未經(jīng)公布的,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(jù)。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,除涉及國家秘密、商業(yè)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,應當公開。未經(jīng)申請人同意,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、參與專家評審等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(yè)秘密、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,法律另有規(guī)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、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;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前述信息的,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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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 |
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|
五原縣林業(yè)和草原局 |
法定公開 |
政府網(wǎng)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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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源科、草原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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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責清單 |
權責主體、權力事項名稱、權力類型、設定依據(jù)等信息 |
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《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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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《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》 二(七)公布權力清單。地方各級政府對其工作部門經(jīng)過確認保留的行政職權,除保密事項外,要以清單形式將每項職權的名稱、編碼、類型、依據(jù)、行使主體、流程圖和監(jiān)督方式等,及時在政府網(wǎng)站等載體公布。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,其權力清單由其上級部門進行合法性、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核確認,并在本機構業(yè)務辦理窗口、上級部門網(wǎng)站等載體公布。 |
行政法規(gu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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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|
五原縣林業(yè)和草原局 |
法定公開 |
政府網(wǎng)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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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業(yè)科 |